遺產E劇場/2千萬贍養費須寫入離婚協議書 纔可免繳贈與稅

▲寫入離婚協議中的金額才得以視爲大家一般所稱贍養費。(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老公外派大陸工作多年致婚姻破裂案例許多,有的妻子隱忍保持完整家庭,有的則面對問題好聚好散,放棄保險金爲指定受益人,寧願先拿到房產做爲離婚贍養費獨力撫養子女成人,只是攸關繳稅問題須清楚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中較能舉證免課稅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

【案例故事

阿明和淑芬已經結婚10多年了,但因阿明6年前被公司派到大陸去後,兩夫妻因聚少離多,且阿明疑似有了新歡,因此阿明對淑芬越來越冷淡。

有一天,淑芬終於對阿明開口,希望結束兩人的關係。阿明知道這一天遲早會來,只是他沒想到是淑芬先開口。

淑芬的要求很簡單,她要求2個未成年小孩監護權歸她,另她再也不想和阿明見面,所以她要求阿明將名下3百多張鴻海股票以及5百萬的存款送給她,讓她能夠以後有能力扶養小孩長大

至於阿明買的壽險保單繼承人原指定淑芬爲受益人,淑芬言明她放棄這一部分。

阿明考慮了1天后同意淑芬的要求,兩人寫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其中有一條載明阿明必須將現金和股票贈與給淑芬,總值約2千萬。

兩人隔天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幾天後,阿明開始依協議內容辦理股票轉讓及匯款的手續。

阿明雖然同意贈與這些財產,但他後來突然想到,這些財產贈與給淑芬,年底國稅局是否會通知他要繳贈與稅?若還要繳幾百萬的贈與稅,他就傷腦筋了。

法律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6款的規定,夫妻之間財產的贈與行爲,無論是何種財產,都不會課徵贈與稅,且若贈與的財產是土地的話,還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過,土增稅只是緩課,並不是免課,因爲將來受贈的一方若是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必須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來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原地價,計算漲價數額,一次課徵應繳的土地增值稅。

本案中,阿明贈與給淑芬的財產,包含股票和現金,這些財產贈與時,兩人已經沒有夫妻關係了,這時候贈與的財產,是否還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6款的適用?如果沒有,那阿明就可能必須繳納鉅額的贈與稅了。

依據法理來看,阿明和淑芬在離婚協議書上所爲的贈與行爲,應該可視爲是同時訂立在離婚協議書上的一種贈與契約。在訂立時,兩人具有夫妻關係,只要是在婚姻關係中所訂立的贈與契約,應該就有該條之適用,至於贈與時兩人是否已經離婚,應該不受影響。

對此問題,國稅局也曾經作出行政解釋,認爲「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爲免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89.12.14臺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

但要注意的是,若是贈與的財產並未載明於離婚協議書,若當事人也要主張該財產是婚姻關係中約定的贈與,就必須自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還是應課徵贈與稅。

【劉韋德律師檔案

臺大法律系畢業,擁有律師執照,擅長財產繼承遺囑撰寫教學、遺產分配、房屋買賣等案件

《ETtoday保險雲》邀請到擅長房屋財產繼承、遺產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律師劉韋德,開闢「遺產E劇場專區,不定期和讀者分享《民法》、《保險法》等常見實務見解,透過故事舉例的方式,邀請讀者認識法律中的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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