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立法籌設商事法院 臺灣社會痛點有解方

針對甫完成的「商業事件審理草案」,司法院4月期間在北、中、南分區舉行說明會,準備接續召開委員會研議外界建言,之後送司法院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在共計81條條文的草案中,重要內容包括未來將設置專業法院,商事法院爲高等法院層級,並採二級二審制,遴選受專業訓練法官擔任;另外,當事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的人代爲程序行爲,提升審判效能

司法院說明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的立法本意,裁判須符合迅速、妥適、專業、判決一致及具可預測性等要求,而商事法院的設立一則能解決重大商業訴訟延滯嚴重的臺灣社會痛點,亦能符合世界銀行經商環境評比的優等條件,在當前國際政經生態丕變,臺灣急需加快社會創新,堅毅立足世界市場,此項立法可進行如此快速,令人備感欣慰。

推動商事法院設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參考國際作法,近10年來持續在商界法界倡議,尤其借鏡各國商事法院典範美國德拉瓦州商業法院,2011年邀請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退休大法官蘭迪霍蘭(Randy J. Holland)來臺分享經驗及提供建言,爾後他多次來臺專題演講,讓國人認識公司治理與法律制度建構可能,協會2016年與學術界共同提出,民間版商事法院組織法草案、商事案件審理法草案,全力促成此重大改革。

臺灣確實有必要成立專業商事法院,尤其是近來發生多件上市公司經營權爭奪的活生生案例,也有很多獨董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或在臉書批文揭露董事會討論議題,衍生許多灰色地帶的法律議題。長年來,臺灣商業社會累積纏訟官司,法院缺乏有效處理商事案件的機制及經驗,公司董事成員無法確定盡責與風險之間的法律風險等等,現在只露出冰山的一角。

例如,司法界的知名案例「司法太平洋」,即「SOGO百貨交易案」,1件官司發展到前後共計打了近百件官司,全案纏訟近20年,檢查官、法官、涉案業者都陷在其中。還有民國88年發生的博達案,依財報不實民事求償案例,經十餘年訴訟,相關重大案件舉手可得20起,大多仍未結案。這些官司進行過程極其不安、彼此撕裂,大家都得不到準確的解決判定,長期內耗社會寶貴資源。

依據霍蘭大法官的說明,德拉瓦州最高法院自受理案件時起、至判決爲止,在2007年平均需時37.8天,同樣的,最高法院亦會迅速裁判。不僅公司法案件,最高法院內部運作程序要求所有案件,均須言詞辯論後或上訴狀提出後90天內作出判決。在德拉瓦州,「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的法諺不是陳腔濫調,該州司法體系對於所有案件的決定均十分迅速,極爲複雜的公司法案件,衡平法院在60天之內下裁判,並非難事。最高法院及衡平法院判決所建立判決先例,具有可預測性而符合企業從事商業行爲的需求。自1899年以來,德拉瓦州「所發表上千份判決,幾乎就公司法的每一個條文均予以闡釋,別無其他州可與之比擬,也有文獻佐證,「多數德拉瓦州企業不會進入訴訟程序。因爲法院的判決是如此的清晰並具操作性,使得從事交易安排的專業人士,通常可以合法地規劃與進行交易而避免訴訟」。

德拉瓦州向來有「全球公司之都」美譽財星五百大美國企業超過60%的企業在德拉瓦州設立,紐約證券交易所那斯達克證券交易機構上市的公司則約有半數在德拉瓦州設立,全歸功於企業歡迎的法律制度,而德拉瓦州州政府每年也從這些公司收到相當可觀的年費,超過稅收總額的一成,雙方誠信互動,共同在競爭的商業環境營造領先的優勢。

日本於1950年將董事忠實義務納入法典,是受到德拉瓦州法院及其判決的影響,韓國及臺灣亦陸續移植日本法忠實義務,凸顯德拉瓦州對於國際公司法學的深遠影響。相信在「商業事件審理法」順利制定完成後,能在臺灣建立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民事商業紛爭的商業事件審理程序,期使我國商業事件的司法解決機制邁入新的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