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百萬! 行政院修法禁撿牛樟等「貴重」漂流木

行政院法禁撿「貴重」漂流木。(圖/意圖東森新聞提供)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爲了建立災後中央地方各級政府公共事業機關(構)分工同步清理漂流木的機制,並且明定刑責,防範侵佔貴重木樹種漂流木的情事發生,行政院會4日通過《森林法修正草案,新增不得撿拾經公告爲貴重木樹種的漂流木,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明訂,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未能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依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由撿拾清理。但不得撿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爲貴重木的樹種。

草案增訂,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爲貴重木樹種的漂流竹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林務局公告,中央認定貴重木樹種包括紅檜烏心石牛樟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巒大杉、南洋紅豆杉、臺灣櫸、臺灣(木+察)樹、黃連木毛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