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冒名籤本票 陳盈潔否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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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語歌大姐大陳盈潔被控妹妹名義簽發本票,向邱姓友人借款280多萬元,一審依僞造有價證券罪將她判刑3年2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開庭,陳盈潔仍否認犯罪全案辯論終結後將擇期宣判

陳盈潔以要在廈門從事演藝事業爲由,在2013年向邱男商借200萬元,後來再加借280萬元,邱希望能有人作保,陳女就和姊姊陳乃嘉討論後,以妹妹陳鬱心名義在本票上簽字,邱事後追債時發現陳盈潔教唆僞造本票,憤而提告。

陳女姊姊陳乃嘉2015年間遭法院判刑1年7月,緩刑3年確定,檢方認定陳盈潔與陳乃嘉是共犯,因此依僞造有價證券罪嫌起訴她,臺北地方法院將陳女判刑3年2月,但臺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

最高法院認爲,原判決僅憑陳盈潔的姐姐陳乃嘉前後相異證詞中的部分內容,就認爲陳乃嘉是自己聽從邱姓友人的指示而僞造本票做擔保,有理由欠備與前後理由矛盾的缺失。

最高法院指出,無罪判決並未斟酌陳盈潔不否認在陳乃嘉一開始拒絕僞造本票時,有對姐姐施加心理壓力、動之以情的說詞,也未就相關事證合理的比較,即爲有利陳盈潔的認定,也有理由不備的違誤,因此撤銷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