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居住證須繳全球稅?李仁祥:境外所得額大的最好暫緩申領

臺灣人赴陸所持證件紙本臺胞證卡式臺胞證再到現在新出了居住證。(圖/翻攝自新華社

實習記者孫若蜜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國務院16日宣佈,9月1日起開放臺灣民衆申辦大陸的居住證,以便利港澳臺居民內地(大陸)學習、創業、就業和生產漢邦管理顧問公司李仁祥20日指出,有大額境外所得的臺灣人申領居住證的話,恐要在大陸繳納全球個人所得稅,須注意稅務風險建議暫緩申領。

李仁祥在提供給大陸臺生羣文件指出,中國大陸於2018年6月及8月分別發佈《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 《個所稅法草案》)及《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以下簡稱《居住證辦法》),現在仍然不確定申領居住證對臺人在陸的稅收居民身分認定是否將產生影響,會不會從而致招額外的稅務負擔。

▼國務院16日發佈《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圖/記者曾俊豪攝)

李仁祥強調近日媒體的報導訊息爲他個人的推測,且進一步從以下4點予以解釋。

首先,申領居住證的條件

住所爲申領居住證的前提 《居住證辦法》第二條規定,港澳臺居民前往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居住證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居住證辦法》第八條規定,港澳臺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縣級 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 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因此,申領居住證後,相關的財產明細須向陸方申報

再者,從中國大陸的稅法看:

有住所將構成《個所稅法草案》中的稅收居民 《個所稅法草案》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 天的個人,爲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現行《個所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所以說,需要考量這個風險的,只有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超過183 天的在陸臺人。

因此,申領居住證恐需在大陸繳納全球個人所得稅:

當臺灣民衆申領居住證時,代表在大陸境內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可能會構成 《個所稅法草案》第一條規定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此,即屬大陸的稅收居民。

依該條文規定,未來領有居住證的臺灣同胞是否會因此被要求就全球所得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有疑義,這對於有大額境外所得的臺人恐將招致更大的稅務負擔。

但這並未得到陸方迴應,仍未能明確這樣的推論是否就會是實際情況,又或者陸當局會出臺其他相應規定來解決臺人在陸的龐大稅務負擔。

綜上所述,他建議:有大額境外所得的臺灣同胞暫緩申領居住證

建議有大額境外所得的臺灣同胞最好能暫緩申領居住證,待《個所稅法草案》 正式立法通過並經稅務機關確定居住證的申領不會構成稅收居民時,再來決定是否申領居住證,當然如果未來將長期在大陸居住(指ㄧ年會在中國境內居住滿 183天的),心理上已做好成爲大陸稅收居民的準備的,可以忽略此提醒。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在大陸中央人民政府官網上有詳細說明,但目前仍未給出稅務情況的相關訊息。(圖/翻攝自大陸中央人民政府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