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具有深厚歷史文化底蘊(新知新覺)

我國民法典系統整合新中國70多年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範,傳承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借鑑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願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民法典,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爲民法典編纂提供了豐厚滋養,使民法典具有深厚歷史文化底蘊。

民法典明確立法目的是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分編中有專門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羣體權益的保護規定,如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則要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同樣,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這些都體現了仁者愛人恤老憐幼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民法典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突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地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了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中庸》有云:“中者天下大本也;和者,天下之達道也”。《論語》中也有這樣的表述:“禮之用,和爲貴”。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中倡導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和睦、和諧觀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可以說,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了豐富文化滋養,很多理念已深深融入民法典條文中。

誠信體現社會道德準則,也是民法典的重要原則儒家認爲,誠信是一個人安身立命的道德基礎。《論語》中說:“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在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誠信不僅是每個人應有的道德修爲,也是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行爲規範。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條規定,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爲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的道德規範提供了法律支撐。

注重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重要特點。《逸周書・大聚》記載:“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意思是春天不得上山伐林,夏天不得下河捕魚。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環保原則在民法典分則中也有充分體現。例如,在物權編中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有害物質;在合同編中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在侵權責任編中,設有專門章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進行規範。民法典迴應了人民羣衆對良好生態環境的嚮往,傳承和弘揚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作者爲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