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遭判刑罰錢「5年內又犯」 法官重判1年懲戒

▲49歲黃姓臨時工,因酒後騎機車闖紅燈被查獲,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被臺南地院認定是酒駕累犯,依法重判處1年徒刑以示懲戒。(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49歲黃姓臨時工,2016年因酒駕被法院判處5個月徒刑,易科罰金仍不悔改,今年5月24日他在將軍區再度酒後騎車上路,因闖紅燈遭警方攔下,酒測值每公升0.49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臺南地院審理認爲他酒駕累犯,前案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依法加重判處1年徒刑,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黃男有多次公共危險(酒後駕車前科,最近一次因公共危險案件(酒後駕車)案件,經臺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於2017年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不料黃男猶不知警惕,於2019年5月24日1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將軍區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明知飲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下午3時10分許,騎機車上路。在下午3時40分許,行經佳里安西里南29線南向1.3公里處時,因闖紅燈違規而爲警攔查,經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即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黃男吐氣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49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法官認爲黃男屢屢再犯酒駕犯行,顯見其除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法律禁止規範公衆道路通行之安全,對交通往來顯已造成高度危險,再參酌黃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從事臨時工工作、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量處1年徒刑,以示懲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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