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直接殺狗證據但手機有殺狗畫面 二審推翻一審!改判苗栗3男有罪

苗栗邱男虐狗當年被警方循線查獲。(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臺中報導

發生在2年前苗栗縣通霄鎮邱男、莊男阮男聯手跨縣市收容所領養狗兒失蹤不見,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根據作案當時的照片影像,確認虐狗事實,對邱男開罰,苗栗地方法院認爲沒有虐狗宰殺,一審判無罪,二審大逆轉法官依據領養、現場及阮男手機留存屠體照片,證實有殺狗事實,3男被情節輕重全被判刑。

臺中高分院認爲邱男等三人均應成立犯罪,並依犯罪情節輕重,分別判處邱男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5萬元;莊男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5萬元;阮男(越南移工)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7萬元,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判決書指出,邱男等三人都明知犬類系動物保護法所保護之對象,不得宰殺、食用,竟爲供人食用犬隻,而共同基於違法宰殺犬隻之犯意聯絡,由邱男於2018年1月16日先到「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領養「配戴藍色尼龍項圈綴有綠色尼龍繩」犬隻,將該犬隻以200元代價賣給莊男,再由莊男交給阮維男,最後在莊男的三合院住處西南側屋內宰殺供人食用,嗣爲警循線查獲,並於莊金樹住處扣得鍋子1 個、碗1 個、動物屍體1 具、項圈6 條、牽繩1 條、動物毛髮3 包等物。

邱男等三人都否認有宰殺前述犬隻的犯行,但臺中高分院依據潘姓證人證詞、共同被告供述、偵查報告、上述犬隻領養資料(含照片)與搜索現場照片及阮男手機內動物屠體照片等證據資料,發現遺留房屋內的藍色尼龍項圈綴有綠色尼龍繩1條,就是前述的犬隻所配戴,因此認定等三人間確有宰殺犬隻供人食用的犯意聯絡和行爲分擔,而成立犯罪。

法官審酌邱男等三人無視於動物保護法所宣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立法意旨,恣意宰殺犬隻供人食用,對保護動物的善良社會風氣影響甚爲巨大,所爲實不能寬容放縱,再考量坤豐擔任領養犬隻的角色、莊男出資購買並提供場地、阮男負責宰殺本案犬隻等分工情形,及三人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將3人分別判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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