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殺小燈泡嫌辯護律師 偵查不公開!限制新聞採訪

▲曾爲鄭捷、爲殺小燈泡兇嫌王景玉辯護律師,提出限制新聞採訪。(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15日加開會議。曾擔任鄭捷、小燈泡命案兇嫌王景玉、北投女頭喉案兇嫌龔重安辯護律師的黃致豪,以落實偵查不公開,提出多項針對媒體民衆採訪之限制。不過司法院認爲,資訊若完全封鎖,對社會秩序公衆利益,可能有反效果

加開會議討論議題,着重在強化新聞自律,避免媒體不當及違法報導,新聞主管機關單位應積極防止,尤以「泄漏不屬於偵查可公開之事項」,將研擬以刑事責任例如,加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或以泄密等刑法罪責加以約束

不過法務部認爲,不應該動用刑法,其後果將嚴重損害新聞、言論自由。司法院則認爲,若完全將斯訊封鎖,便失去安定民心、澄清視聽的效用,對社會秩序維護並沒有幫助。

黃致豪認爲,偵查中案件應由地檢署依發言人機制,決定公開範圍程度,未獲地檢署同意者,警政機關不得以記者會,或是其他方式批露給媒體、公衆知悉;更不得主動通知媒體到拍攝,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影像證物資料

至於若有民衆、媒體是自動到場,黃致豪認爲,檢警機關便應採取適當隔離、遮蔽措施。若有案件相關人因被拍攝、報導而有名譽、隱私等損害,應研議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規定,主管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受損害人得依法請求一定金額懲罰性賠償,督促落實偵查不公開。

但若資訊已被批露,除非被其主管機關能證明沒有過失,否則對受損害人應付結果責任」。也就是說,在國家賠償法、刑事訴訟法中,應訂請求國家侵權行爲之損害賠償、機關連帶,加重懲罰性賠償等立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