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重建秩序 全國人大涉港立法

「十三屆全國人大議程確認審議港版國安法」,圖爲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作相關說明。(中新社

作者飛龍。(取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香港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發起百萬人連署,積極推動本法第23條立法。(中新社資料照片)

24日下午,有激進示威者於香港銅鑼灣集結,與警方發生衝突。(中新社)

2003年香港反對派美英反華勢力、「臺獨政治勢力等,內外呼應,共同發動反對「23條立法」的「去中國化」活動,《香港基本法》第23條所規定的國家安全立法事項被嚴重污名化。

23條立法的缺失,導致香港法律體系在國家安全層面出現巨大漏洞,這也是2019年「修例風波」中香港激進勢力敢於暴力破壞、外部勢力大張旗鼓挑唆介入的主因之一。

在此嚴峻挑戰下,香港各界不斷髮出關於23條立法的積極呼聲,先有香港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發起百萬人連署,後有港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多種形式提出立法倡議,得到香港社會民意呼應,亦得到國家高層高度重視和迴應。

2020年5月21日晚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議程公佈,確認議程中包括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這是「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作爲「一國兩制」唯一立法者主動承擔完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責任的體現。

彌補法制漏洞

「全國人大」直接承擔此次立法的主體責任,主要基於如下考慮:

一,23條立法的本地「自行立法」程式由於2003年受挫及後續的被動障礙,僅僅依靠本地立法難以完成這一憲制性任務。

二,「修例風波」暴露出香港極端本土主義和外部干預勢力合謀破壞香港自治的嚴重性,香港已有法律不足以完全應對全新挑戰,香港國家安全法制必須儘快彌補漏洞。

三,「全國人大」依憲法職責有權且應當以立法形式主動承擔制度建設的責任,填補國家治理現代化體系在香港的主要漏洞。

四,「全國人大」從國家層面推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並不取代香港特區政府繼續完成23條立法的憲制義務,相反是爲後者提供一種立法示範,更是一種依法治港意義上的監督和促進。

五,這有助於實現大陸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在國家安全事務上更緊密的法律銜接與執行機制的合作。

此次從推進立法,實際上是在香港23條立法困境壓力下可採取的多種法律方案之一,其他方案還可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人大釋法」形式啓動23條、中央人民政府指令特區政府在限期內完成23條本地立法、將2015年國家安全法直接列入附件三予以實施等。

團結聲浪佔多數

由全國人大直接制定適用於香港的港版「國安法」,更有利於與香港本地法律及執法程式的銜接,同時又能夠體現中央對國家安全的完整理解和制度化意圖,是最具權威性合理性的制度路徑選擇。

這部法律將爲香港法治和社會穩定注入強心劑,既有助於鞏固治港的政治根基,也有助於國際社會增強對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信心。連日來,香港「反港獨,反黑暴,要安定,要團結」,要工作的聲音明顯壓過其地雜音。一些「港獨」網軍紛紛退羣解體。

至於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對之形成破壞的恰恰不是國安立法,而是極端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激進對抗。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在近年來的社會運動激進化衝擊下才會遭受削弱,作爲金融中心基礎的法治也遭到動搖。中央立法是要重建香港法治權威並嚴格保護香港安全及市民自由權利,免受香港黑暴勢力侵害。

這部「國安法」不同於香港本地的23條立法,在執行機制上引入執行機構,與香港本地執法機構共同構成執行本法的執法力量體系。在具體的執行機制建構、培訓及實踐中,還會存在更多細節性的磨合問題。

這「遲來」但「堅定」的一步,並非是對23條立法的取代,但卻爲23條立法進行制度解套,有助於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在「全國人大」直接立法的推動和支援下繼續完成本地立法,完善本地執法機制,從而爲香港繁榮穩定和高度自治提供製度防護網

(作者田飛龍爲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大陸港澳研究會理事